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15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资格
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结果为基础,严格按照以下通知和文件要求进行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次发放。
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三、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要组织所有参评师生认真学习本次初评相关通知和文件,并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评审;做到宣传到位、程序到位;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班级、宿舍等场所通过交谈了解学生真实家庭情况。
(二)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涂改。申请表格应留存电子扫描件,刻成光盘。扫描件文件名分别按《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和《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内名单序号+学生姓名命名,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B。
(三)本次评审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27-87312475,学校投诉电话027-87156325、027-87156311,各学院投诉电话为评审小组组长电话,并在各学院网站和宣传栏告知学生。
(四)学院根据本次评审提交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
四、评审安排
(一)请学院务必于11月23日前完成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办公系统 ,纸质表送至学工处资助办;学校公示时间统一为11月28日至12月5日。
(二)请学院于11月23日前报送以下材料至学工处资助办:
1.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电子文档)
2.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文档)
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学院)(电子文档)
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班级)(电子文档)
5.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纸质表)
6.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宣传文件的照片和截图(电子文件)
7.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公示文件的照片和截图(电子文件)
8.国家奖助学金学院投诉方式宣传文件的照片和截图(电子文件)
9.评审总结材料(电子文档)
学工处
2015年11月13日